山西航海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山西航海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与山西黑龙潭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晋城市黑龙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02民初431号
原告:山西航海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焦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90年4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人,现住金村镇,身份证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黑龙潭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晋城市黑龙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女,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身份证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万某,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
原告山西航海光伏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黑龙潭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晋城市黑龙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山西航海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款项支付给原告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航海光伏能源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航海光伏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山西航海光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