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航海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航海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525民初168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人。
被告:山西航海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兰花路米粒孵化基地5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MA0GTH3X5T。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西航海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海光伏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航海光伏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活动。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现金4000元和返还原告给被告出具的5000元欠据;2.被告应付给原告跑业务车辆损失费7000元;3、被告应付给原告业务提成费4000元。以上三项被告应付给原告15000元。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份,原告到被告单位上班,为被告销售安装光伏板业务。被告未能提供交通工具,让原告私家车跑业务,并约定加油费和车损由被告负担。从2017年10月到2018年1月,被告仅支付了原告加油费,未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该期间原告车辆损失费为7000元。原告销售光伏板价款全额交给了被告,原告业务提成为4000元。原告自己家安装光伏板费用为65000元,光伏板发票应由原告掌管,但被告未交付原告。2019年7月份,政府对安装光伏进行补贴申报,原告需要安装光伏板发票,原告向被告讨要发票,被告提出必须另付其10000元现金才给发票,原告无奈,只好付给被告4000元现金又给被告打下了5000元欠据才拿到发票,故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口头辩称:1、原告让偿还现金4000元,公司并没有收到此金额,因此无法偿还;2、车辆损失这一项不成立,公司有4辆车,业务员多,难免业务员没车开,公司当时给两个方案:(1)业务员可以拼车一起跑业务;(2)职工也可以用自己车跑业务,油钱,过路费公司给予报销,没有赔偿车辆损失说法,这7000元的车辆损失费无依据;3.对于归还5000元欠条一张,更是无中生有,原告未给公司出具过欠条;4.业务提成4000元,原告到来公司半年多,一单未跑,被告无业绩不存在业务提成。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微信对话截图一张,欲证明因被告不给原告发票,被告才向原告支付4000元;被告经质证认为:证据1.微信对话截图中的4000元是原告归还***(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个人的借款,该款与公司无关。2.谈话录音,欲证明原告主张的车损费用,被告经质证认为谈话不能说明被告应支付车损费用。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原告出具的欠条一支(即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的5000元欠据),欲证明系原告向***个人出具的欠条,原告经质证认为***的微信号是“航海光伏”所以原告是为被告公司出具该欠条。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陈述意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7月,原告***成为被告航海光伏公司的业务员,2018年1月原告***离职。2019年7月26日,原告***向***微信转账4000元。同日,原告***出具欠条一支,该欠条载明:“我***今欠***5000元(伍仟元整),身份证XXXXXXX,2019年12月31号前还清,如未还清按月息10%支付利息。***,2019.7.26”。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航海光伏公司返还原告现金4000元和返还原告给被告出具的“5000元”欠条,经本院查明原告系向***个人微信转账4000元,同时向***个人出具了“5000元”的欠条,现原告要求被告航海光伏公司归还现金4000元及“5000元”欠条,属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应由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7000元及业务提成费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对该诉请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否认原告主张,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O二O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浩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