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柘建筑有限公司

德州市图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奉柘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1566号
申请人:德州市图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大道932号-1。
法定代表人:刘春海,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奉柘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湾路1609弄3729号。
法定代表人:翁连初。
被申请人:蒋永生,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
被申请人:朱世忠,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德州市图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奉柘建筑有限公司、蒋永生、朱世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市图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万元。申请人德州市图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万元。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瑞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思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