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杭州想博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西商初字第1639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36号2幢101、103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园E楼(原3号楼)北区2层-B座。
法定代表人:朱维中。
被告:杭州想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12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杭州想博科技有限公司、中程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杭州想博科技有限公司、中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杭州想博科技有限公司、中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42元减半收取9821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曦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