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

杭州丽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622号
原告:杭州丽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祥茂路********。
法定代表人:费新昌,总经理。
被告: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西湖国际科技园**(原**楼)******div>
法定代表人:章禹苹。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丽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诚智能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丽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周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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