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民终1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纬西路166号(昆山银行隔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办九级社区(山水路以西200米,309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22)苏0922民初5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8元,减半收取18254元,由上诉人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娴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