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瑞力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120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瑞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烟台瑞力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3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7608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有关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互联网银行(支付宝和财付通),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3年1月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于2023年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本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