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民初2178号
原告: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法定代表人:朱虎德,该局局长。
被告:新疆天北河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涂兴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山,该公司项目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贝贝,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告新疆天北河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2020年12月3日原告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2.02元,减半收取691.01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审判员 陈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