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701财保37号
申请人:新疆天北河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天北新区行知园--天北大道33幢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0577056778。
法定代表人:涂兴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卫东,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谢桥社区亿晶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228166851。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天北河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天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8,000,000元。申请人新疆天北河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天北河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天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8,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