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0701民初1339号
原告:奎屯三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市区万顺里7-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05317379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云,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北河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行知园-天北大道33幢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0577056778。
法定代表人:涂兴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奎屯三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北河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奎屯三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奎屯三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奎屯三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奎屯三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