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北河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天北河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701财保331号

申请人:***,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涪西镇凤凰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学,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天北河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行知园-天北大道33幢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0577056778。

法定代表人:涂兴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北河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北新区支行内的银行存款1,66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北河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北新区支行内的银行存款1,66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志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露萱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