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385号
申请人:山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NM4741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1GYCJX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的存款45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497.17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沙滩支行营业部的存款45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1225.1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