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莱山区院格庄街道周格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先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院格庄街道周格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先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7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13民初640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中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8元,减半收取24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冀**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