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中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民初37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中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胡娟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旭玲,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苗才正,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中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中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783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783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