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中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执保84号
申请人:山东中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胡娟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旭玲,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苗才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中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鲁0691民初3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783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移交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783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