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志鹏电梯有限公司

湖北志鹏电梯有限公司与广水市天凤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81民初1234号
原告湖北志鹏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广水市天凤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志鹏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水市天凤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志鹏电梯有限公司诉讼主张的合同中广水市天凤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非广水市天凤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真实合同专用章,广水市天凤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志鹏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吝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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