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81民初1498号
原告:湖北志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三环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广水市,住本市。
原告湖北志鹏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志鹏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志鹏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志鹏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湖北志鹏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中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