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6924号
原告:江西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城南工业园永昌大道垒旺六合城青年创业基地A1栋1-2层B22。
法定代表人:黄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桐,女,江西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女,江西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恒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路756号1045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鹏,经理。
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受理原告江西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而涉案合同涉及软件开发、维护,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员 黄训迪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凤春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