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恒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沪0120民初13857号
原告:江西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城南工业园永昌大道垒旺六合城青年创业基地A1栋1-2层B22。
法定代表人:黄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桐,女,江西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女,江西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恒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路756号1045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跃,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恒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恒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西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594,529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194,529元;若被告上海恒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任意一期逾期支付的,则原告江西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30,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10,102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2,525.5元,由被告上海恒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西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上海恒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并支付;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训迪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凤春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