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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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2005号
原告:**。
被告:江西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协商以9000元了结本案诉讼及(2021)赣0111民初2006号案件,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为由,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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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长 黄 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