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川雨花卉有限公司与上海万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31878号
原告:上海川雨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万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川雨花卉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川雨花卉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川雨花卉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