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同仕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103民初1907号

原告: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8号聚宝苑1015、1016、1026、1027号。

法定代表人:单献平。

委托代理人:邱卫东,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辉,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同仕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西路84-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金旺明。

原告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同仕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95元,因原告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当庭减少部分诉讼请求,由本院向原告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退回11245元,剩余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向原告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退回。

审 判 长  韦伟杰

人民陪审员  叶寿腾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