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赛维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民终110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二区金外滩大厦11层11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322604。
法定代表人:管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宁秋,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赛维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JY967E。
法定代表人:员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梧州市博物馆,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文澜路白鹤里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400498737623P。
法定代表人:吴培赩,该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涛,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梧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三龙东一路23号2楼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685153578N。
法定代表人:莫间玲,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赛维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市博物馆、梧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40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能在通知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依法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斌
审 判 员  任 军
审 判 员  毛美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露桦
书 记 员  卢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