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381执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8号聚宝苑1015、1016、1026、1027号,组织机构代码1982322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东大道*****3000号5号楼5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寰岛华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1381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2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3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进行调查。经查实,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桂1381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6)桂1381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的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