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9民初4号 原告:**和,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北京**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2号123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远方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99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远方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司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校园路20号411-19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和与被告***、北京**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远方岩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北京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兼城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公司、远方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赔偿**和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其他赔偿项目费用待伤残确定后再行主张)。本案审理过程中,**和撤回对中交公司的起诉,经**公司申请追加城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和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公司、远方公司、城源公司连带赔偿**和医疗费2210.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37 500元、残疾赔偿金295 396元、鉴定费4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373 356.7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公司、远方公司、城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9年7月24日,**和经同乡介绍去北京2022冬奥会延庆赛区2#A2**基础地基及周围边坡治理工程工地上班,该工程所在地在北京市延庆区***镇四五里营村。2019年8月18日,**和在作业过程中不慎被大钻子砸到了手掌,受伤后,**和被工友送进清华大学玉泉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和手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左)、掌骨骨折、掌指关节脱位、掌指关节韧带断裂、指神经损伤等多处受伤。**和受伤严重,至今不能正常生活。***、**公司系劳务承包方,远方公司系发包方,中交公司系总包方。**和受伤前身体健康,而此次事故的发生,给**和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损伤,事故发生后,***、**公司、远方公司、城源公司未就事故的合理损失进行全部赔偿,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对于**和的损失,***系挂靠城源公司,***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城源公司无须承担责任,对于伤残等级,认可十级。工地有安全保障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是**和操作不当导致该事故,**和也存在过失,**和应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辩称,对**和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赔偿,**和的伤残等级认可十级,是**和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因为工地本身投保了保险,不清楚**和为什么不走保险,**和做手术时**公司垫付了费用。 远方公司辩称,不同意**和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和起诉远方公司的理由不成立,远方公司没有承担责任的法律及事实依据,在案件前期,***定机构丧失公正,请法院从公正的角度重新考虑;该项目是冬奥会的项目,安全措施是经过层层检查的,施工单位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工人操作不当很容易出现事故,认同***及**公司的意见,认为**和应该承担责任。 城源公司答辩意见同***答辩意见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友证明;2.通话录音整理(**和与***通话);3.***与远方公司交谈录音整理;4.住院病历;5.诊断证明;6.检查报告单;7.门诊收费票据;8.发票;9.**和户口登记卡;10.无收入来源村委会证明;11.暂住证;12.运输公司证明;13.搬家公司证明;14.记工本;15.光盘。远方公司对**和提交的事发经过说明的时间认可,受伤情况认可;对工友证明不认可,认为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对**和与***的通话录音不认可,双方在协商解决此事;对住院病历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远方公司无关;对检查报告单、病历及诊断证明不认可;对医疗费票据不认可;对户口登记卡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户口卡显示**和是村民身份,职业是粮农,不是城镇居民;对村委会证明不认可;认为暂住证时间到2011年,本案发生在2019年,不认可**和长期居住在北京;对运输公司及搬家公司出具的证明三性均不认可,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发放工资的明细及纳税证明等;对记工本三性不认可,是**和自己记的;远方公司与**和事实上及法律上的关系,**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城源公司、**公司的质证意见同远方公司一致。本院对**和提交的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和提交的证据4的关联性及证据1-3、5-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远方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施工合同(远方公司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公司与城源公司签订),证明远方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公司,合同中第4页第4项中对人员的劳保工伤有约定,远方公司不需承担责任。**公司与城源公司的合同中第4页第5条第5款约定,人员的劳保工伤由城源公司承担。**和对远方公司提交的两份合同均不认可,认为两份合同与实际不符,系后补,两份合同的负责人均是***,通过录音可知岩土公司与**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是***,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所以***、**公司、远方公司、城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对远方公司提交的证据均认可。本院对远方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公司、城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远方公司(甲方)作为委托方与受托方**公司(乙方)就北京2022冬奥会延庆赛区A2***路10号支架基础地基及周围边坡治理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施工合同的目标及内容,1.施工处理目标:对北京2022冬奥会延庆赛区A2***路10号支架基础地基及周围边坡岩体进行加固处理,提高边坡岩体表层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使其满足注浆加固条件。2.施工处理内容:对A2**10号支架下方的A区边坡进行坡面清表、挂网喷锚并布设排水孔,完成压力灌浆孔钻孔具备灌浆条件的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北京2022冬奥会延庆赛区A2***路10号支架基础地基及周围边坡治理工程施工方案》。二、合同金额及支付方法,1.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预估总价为1 800 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以上价格包括所有现场工作人员的工资、差旅费、交通费、现场食宿、保险、设备使用费、措施费及材料费、资料费、安全措施费、施工项目验收费、单位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各种费用。2.支付方法: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50 000.00元(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作为项目启动资金。三、工作依据(略)。四、施工工期,1.现场总体施工工期为三个月(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其中:灌浆孔一序孔的完工时间为2019年9月8日,灌浆***孔的完工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五、双方责任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驻现场代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2.负责现场施工处理的协调和监督,确认现场工作量,协助乙方办理验收手续,接到乙方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后协调组织验收。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明显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指令乙方在固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和改进措施。4.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担任现场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乙方应按甲方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现场工作,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自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乙方应按照工程施工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各类技术人员参与本项目施工,并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3.乙方应按《保密法》有关规定保存、使用和归还甲方提供本项目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地质资料、涉及图纸和施工方案等)。乙方负责按照批复的脚手架施工方案搭设牢固可靠,保证本项目全部范围内施工人员安全。4.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满足方案要求,乙方应派专人看管现场材料及设备。乙方人员的劳保、工伤、福利等均由乙方自理。乙方对自己的施工安全负有主体责任。5.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改进建议。6.对于涉及工程安全及重大质量风险问题可向甲方提出停工或整改的建议。7.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措施,遵守现场安全规定,服从甲方对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做到工完场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8.在现场施工完成后,及时向甲方提供完整、准确的现场施工资料,提交现场施工技术服务报告及验收资料。六、合同履行地点及履行方式(略)。七、验收标准和方式(略)。八、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略)。九、争议及其他(略)。 **公司(甲方)作为委托方与受托方城源公司(乙方)就北京2022冬奥会延庆赛区A2***路10号支架基础地基及周围边坡治理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施工合同的目标及内容,1.施工处理目标:对北京2022冬奥会延庆赛区A2***路10号支架基础地基及周围边坡岩体进行加固处理,提高边坡岩体表层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使其满足注浆加固条件。2.施工处理内容:对A2**10号支架下方的A区边坡进行坡面清表、挂网喷锚并布设排水孔,完成压力灌浆孔钻孔具备灌浆条件的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北京2022冬奥会延庆赛区A2***路10号支架基础地基及周围边坡治理工程施工方案》。二、合同金额及支付方法,1.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预估总价为1 160 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陆万元整)。以上价格包括所有现场工作人员的工资、差旅费、交通费、现场食宿、保险、设备使用费、措施费及材料费、资料费、安全措施费、施工项目验收费、单位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各种费用。2.支付方法: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50 000.00元(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作为项目启动资金。三、工作依据(略)。四、施工工期,1.现场总体施工工期为三个月(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其中:灌浆孔一序孔的完工时间为2019年9月8日,灌浆***孔的完工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五、双方责任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驻现场代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2.负责现场施工处理的协调和监督,确认现场工作量,协助乙方办理验收手续,接到乙方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后协调组织验收。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乙方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明显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指令乙方在固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和改进措施。4.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担任现场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乙方应按甲方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现场工作,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自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乙方应按照工程施工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各类技术人员参与本项目施工,并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3.乙方应按《保密法》有关规定保存、使用和归还甲方提供本项目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地质资料、涉及图纸和施工方案等)。4.乙方负责按照批复的脚手架施工方案搭设牢固可靠,保证本项目全部范围内施工人员安全。5.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满足方案要求,乙方应派专人看管现场材料及设备。乙方人员的劳保、工伤、福利等均由乙方自理。乙方对自己的施工安全负有主体责任。6.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改进建议。7.对于涉及工程安全及重大质量风险问题可向甲方提出停工或整改的建议。8.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措施,遵守现场安全规定,服从甲方对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做到工完场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9.在现场施工完成后,及时向甲方提供完整、准确的现场施工资料,提交现场施工技术服务报告及验收资料。六、合同履行地点及履行方式(略)。七、验收标准和方式(略)。八、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略)。九、争议及其他(略)。 **和系河南省范县村民,2019年7月24日,**和经人介绍在北京2022冬奥会延庆赛区A2**基础地基及周围边坡治理工程工地上班。2019年8月18日,**和在施工过程中被大钻子砸伤左手,受伤后,**和于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9月9日在清华大学玉泉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手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左),掌骨骨折(左,第2***端粉碎性骨折,第3、4***端骨折)。掌指关节脱位(左,第2掌指关节脱位),掌指关节韧带断裂(左,示指掌指关节韧带断裂),指神经损伤(左,示指双侧指固有神经部分断裂),创伤性指动脉破裂(左,示指双侧指固有动脉部分断裂),腕和手血管损伤(左,掌背静脉部分断裂),腕和手神经损伤(左,掌背神经部分断裂),手部指屈肌腱损伤(左,示指屈指深浅肌腱部分断裂),手部指伸肌腱损伤(左,示指伸肌腱,固有伸肌腱,中、环指伸肌腱部分断裂),手部肌肉损伤(左,第1、2蚓状肌,第1、2、3骨间背侧肌,第1、2、3蚓状肌断裂),骨折术后(左)。2020年1月2日,**和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过程中,***称其与城源公司为挂靠关系,**和称其对***与城源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不知情。 本案审理过程中,**和于2020年6月15日申请对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北京中衡***定所,2020年8月10日北京中衡***定所出具中衡***定所[2020]临床鉴字第1963号《***定意见书》,内容为:**和所受损伤属十级伤残(致残率10%);建议其误工期120~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30日。2020年10月20日,北京中衡***定所出具中衡临床函(2020)第210号复函,载明:中衡***定所[2020]临床鉴字第1963号《***定意见书》中“五、分析说明:……目前遗留:左手功能丧失分值为35分。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6.15条之规定,其损伤后果符合九级伤残(致残率20%)”及“六、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和所受损伤属十级伤残(致残率10%)”。其中鉴定意见实为笔误,应为“被鉴定人**和所受损伤属九级伤残(致残率20%)。”特此更正。 本院对**和的损失认定如下: 1.医疗费,本院凭据确认为2210.72元; 2.护理费,本院结合***定意见书,确定护理期为60日,按照150元/天的标准,确定护理费为9000元; 3.营养费,本院结合***定意见书,确定营养期为30日,按照50元/天的标准确定为1500元; 4.误工费,本院结合***定意见书,确定误工期为135日,按照每月6000元的工资水平,确定误工费为27 0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现有证据表明**和实际住院天数22天,按照100元/天的标准确定为2200元; 6.残疾赔偿金,本院结合***定意见书确定的赔偿指数20%,按照2019年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 928元/年,计算20年,共计115 712元(28 928元×20年×20%= 115 712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受伤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本院结合***定意见书确定的赔偿指数确定为10 000元(50 000元×20%=10 000元); 8.鉴定费,本院凭据确定为4550元; 9.交通费,本院结合**和的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酌定为1000元。 以上共计173 172.72元。 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户口登记卡、门诊收费票据、发票、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根据远方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公司与城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可知北京2022冬奥会延庆赛区A2***路10号支架基础地基及周围边坡治理项目由远方公司发包,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为***。结合***的**、合同的签订情况及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可知,***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城源公司的名义承揽北京2022冬奥会延庆赛区A2***路10号支架基础地基及周围边坡治理项目,构成挂靠。***作为接受劳务者,有义务为其工人提供安全保障,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施工作业可能存在危险,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中,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合同相对人同时起诉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不明知,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和对于***与城源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不知情,故对于**和的相关损失,应由城源公司与***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结合案情及各方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和负事故过错责任比例为10%,城源公司与***连带负事故过错责任比例为90%。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和主张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或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经核算,**和的损失为医疗费2210.72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27 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残疾赔偿金115 7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000元、鉴定费4550元、交通费1000元。**和为农业户,其自称居住在城镇且日常生活收入并不依靠农业收入,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对此加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和未提交工资流水及完税证明等对自己的固定收入进行举证,本院按照建筑行业工人每月6000元的工资水平计算误工费。以上共计 173 172.72元,**和应负担17 317.27元,城源公司与***应连带负担医疗费1989.65元、护理费810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24 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元、残疾赔偿金104 1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鉴定费4095元、交通费900元,共计155 855.4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和医疗费1989.65元、护理费810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24 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元、残疾赔偿金104 1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鉴定费4095元、交通费900元,共计155 855.45元; 二、北京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赔偿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和负担4020元(已交纳),由***、北京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8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北京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鑫 书  记  员   孙 瑶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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