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6执641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与金牛区御都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主体身份信息,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以及点对点系统,对编号为H22017726的被执行人金牛区御都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进行了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通过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金牛区御都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06执6415号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与金牛区御都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所有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志军
审判员 程 曼
审判员 何金伟
书记员 刘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