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222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住新建吐鲁番市鄯善县。
法定代表人:娄铁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14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3民初140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本案案款履行完毕,双方还在协商剩余利息部分,本案现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222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