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348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000022859906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8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80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500元;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市××区的不动产手续,不动产权证号:新(2019)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
三、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市××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新(2019)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强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00002285990643)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