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348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谯**,男,1957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81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谯**、***的存款、收入250元;
二、查封被执行人谯**名下位于乌市××区(不动产权证号:XXX)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
三、将被执行人谯**名下位于乌市××区(不动产权证号:XXX)的房屋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强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