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与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348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谯**,男,1957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81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谯**、***的存款、收入250元; 二、查封被执行人谯**名下位于乌市××区(不动产权证号:XXX)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 三、将被执行人谯**名下位于乌市××区(不动产权证号:XXX)的房屋所有权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强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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