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69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新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星光商业中心1-1611。
法定代表人:马海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7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陶村村委凉亭村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程睿,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58号。
负责人:尤力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用兵,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天场镇陈老村七组84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新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用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3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新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 洪
审判员 杨 雷
审判员 薛爱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汪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