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븭银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江苏新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初3164号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号707-712。
负责人:于芳。
被告:江苏新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深港都会广场58-201。
法定代表人:马海兵。
被告:***,男,198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江苏新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郁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