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新海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商初0984号
原告*家红,男,1971年11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711130221X,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广益街道尤渡村王巷84号。
委托代理人***,无锡新区江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无锡新区江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新海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长***19-30。
法定代表人马海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家红诉被告无锡市新海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红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家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家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492元(此款已由*家红预交),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娄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