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发士达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延安市发士达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6705号
 
原告:延安市发士达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6XXXX293W。
法定代表人:李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刚、杜娜,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榆林市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011232233。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发士达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市发士达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延安市发士达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延安市发士达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5元。
 
审判员   李小莉
 
二0二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  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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