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5259号
原告:河南君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农业路东100***正引国际公寓1号楼1**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2680046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平顶山市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北段水城威尼斯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64UT7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君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南君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网上立案时,因重复立案,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河南君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立案过程中,因重复立案,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君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