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2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拓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镇桃花村姜万郢1幢,组织机构代码:7964457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9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斌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