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拓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拓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03执344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拓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组织机构代码:7964457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省拓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工程款1959.2元及工程质保金12204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受理费321元、执行费11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到庭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