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龙门业有限公司

河北凯龙门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82执138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凯龙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柿庄中村(原二部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住任丘市。
申请人河北凯龙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982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8.02695万元,缴纳执行费410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4月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4月2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9月7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
五、2019年9月3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9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会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