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611民初3430号
原告: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310号。
法定代表人:葛庆,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蓬飞,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玉,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工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艳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明辉,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增芳,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京立医院)与被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豫冀锅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鹤壁京立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蓬飞、王洪玉、被告河南豫冀锅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明辉、郞增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京立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河南豫冀锅炉公司将其购买的型号为WNS7.0-1.0/115/70-Q的锅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退货,并返还其已支付的308750元货款;2、诉讼费用由河南豫冀锅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其院于2017年6月24日与河南豫冀锅炉公司签订锅炉购销合同,合同总价325000元。2017年11月29日,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证号:锅险F40242,设备注册代码12004106002017110001,设备类别1200。2018年12月27日,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鹤壁分院对其院锅炉进行检测,出具《热水锅炉内部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AFAYHIFGD-4RN20190001。后发现十吨锅炉多次发生漏水,河南豫冀锅炉公司派人维修,对锅炉高温区回程烟管进行了焊堵补焊维修。自2019年1月11日发现十吨锅炉漏水,至2019年3月23日,河南豫冀锅炉公司共前来维修6次,十吨锅炉共焊堵了回程全温背高温区烟管62根(回程烟管共217根)。但漏水问题仍未彻底解决。锅炉每次漏水均在锅炉主体部分且锅炉使用不足两年就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其院要求河南豫冀锅炉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对其院出现质量问题的锅炉进行退货,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损失。诉讼过程中,鹤壁京立医院变更诉讼请求,将其原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决河南豫冀锅炉公司赔偿其找第三方维修型号为WNS7.0-1.0/115/70-Q的锅炉产生的费用100000元。
河南豫冀锅炉公司辩称,鹤壁京立医院要求其公司承担其找第三方维修锅炉的费用10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本案所涉锅炉出现的故障并非锅炉本身质量原因,而是由于鹤壁京立医院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其公司2019年1月14日接到鹤壁京立医院维修电话后,经过对锅炉内部情况查看后发现:该锅炉水系统和供暖系统直接相连接,且水泵入口处过滤器目数与水质要求不匹配,不能有效对管道内循环水进行过滤,造成锅炉内部颗粒物(泥沙等)沉积,最终在高温区(锅炉内前管板)形成隔热层,锅炉管板不能得到有效冷却降温,使锅炉内前管板干烧,因而造成了焊缝开裂,锅炉漏水。当时其公司告知鹤壁京立医院应按程序先对锅炉内部沉积物进行清理,修理更换泄露烟管后,然后降压降温使用。但当时正值采暖期,鹤壁京立医院要求其公司对漏水处进行修补,坚持要使用至采暖期结束,导致后来隔三差五的发生烟管泄漏情况,且问题越来越严重。采暖期结束后,其公司通过检查锅炉情况发现,该锅炉由于鹤壁京立医院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情况必须进行大修才能使用,当时鹤壁京立医院已经同意,但因领导更换,新领导认为无论任何原因出现故障就必须由其公司免费修理,故鹤壁京立医院诉至法院;2、按照法律规定,由于鹤壁京立医院使用不当造成的锅炉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双方所签合同第三条虽然约定了保修,但所谓保修期,指的是由于产品本身的质量出现问题,则由生产者负责修理的期限,而非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则不在保修范围之内。即便是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三包产品,由于消费者因使用、维修、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也不在三包范围内。而鹤壁京立医院意图让其公司为其使用不当的责任埋单,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也有悖于常理与公平;3、如果鹤壁京立医院无法证明锅炉损坏的原因是由于锅炉本身质量问题导致,就无权要求其公司承担维修费用。而涉案锅炉损坏的原因并非锅炉本身质量问题,鹤壁京立医院也予以认可。(1)从锅炉损坏的具体情况和部位,可以明显看出是鹤壁京立医院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2)鹤壁京立医院锅炉班负责人,作为锅炉专业操作人员,亲口承认是由于锅炉管道系统内回来的泥沙造成锅炉后管板粘接导致损坏;(3)本案鹤壁京立医院变更诉请前,曾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双方均已到庭确定了鉴定机构,但鉴定还未开始,鹤壁京立医院又变更诉讼请求,然而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质量保修期的法律规定,鹤壁京立医院要求其公司承担维修费用的前提,仍然必须是锅炉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如果鹤壁京立医院无法举证,则无权要求其公司来承担责任。综上,请求驳回驳回鹤壁京立医院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鹤壁京立医院提交的证据1、鹤壁京立医院与河南豫冀锅炉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签订的《锅炉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证明其医院从2019年1月11日发现锅炉漏水,自安装之日起才过去一年六个月,尚在保修期内,且其医院找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应由河南豫冀锅炉公司承担;2、其医院向河南豫冀锅炉公司支付的货款电子凭证3份。证明其医院按照合同约定向河南豫冀锅炉公司支付货款308750元;3、《京立医院锅炉运转记录表》一份共9页。证明其医院的锅炉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2月22日共发生6次故障;4、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鹤壁分院出具的《热水锅炉内部检验报告》。证明其医院锅炉使用的水源达标,不会对锅炉造成损坏;5、河南豫冀锅炉公司向其医院发送的《锅炉维修协议》。证明河南豫冀锅炉公司承认锅炉存在质量问题;6、河南豫冀锅炉公司出具的回复函。证明河南豫冀锅炉公司无视合同约定,拒不按照合同约定给其维修锅炉;7、其医院与新乡市瑞欣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签订的《锅炉维修合同》。证明为不影响其医院供暖,其公司请其他厂家进行维修,维修内容在合同中进行了详细列明,证明锅炉确实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8、其医院向新乡市瑞欣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转款电子凭证2份。证明其医院因维修锅炉花费目前为80000元,现有20000元未支付。河南豫冀锅炉公司对鹤壁京立医院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本身无异议,但该记录表中的运转情况与本案无关,记录表中记录的其公司人员维修情况属实,恰恰能证明:1、其公司的售后是很完善的,每次都及时修理;2、从记录情况可以看出,锅炉损坏部位是烟管泄漏,这个原因是由于锅炉系统内水质有杂质及泥沙,这些杂质及泥沙堆积在高温区(锅炉内前管板)形成隔热层,锅炉管板不能得到有效冷却降温,使锅炉内前管板干烧,且不听其公司建议,在刚发生这种情况时对锅炉进行清洗,而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坏,这全部是由于鹤壁京立医院操作不当所致,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对证据4提出异议认为,第一页有公章,第二页没有公章。时间是2018年12月27日检验的,当时锅炉还未出现问题。锅炉内部检验是所有的锅炉都履行的常规的检查,检验内容也不能证明鹤壁京立医院使用的水质是否符合要求。对证据5-6本身无异议,是其公司单方给予鹤壁京立医院的维修建议,但鹤壁京立医院最终没有采纳。其维修建议只能证明锅炉出现了问题,但不能证明锅炉出现的问题是因为其公司的锅炉本身的质量产生的问题。对证据7-8本身无异议,但这是由于鹤壁京立医院操作不当造成的锅炉损害,其维修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认为,鹤壁京立医院提交的证据1-2,系书证,其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地载明了双方关于涉案锅炉的买卖及支付货款情况,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载明了涉案锅炉的运转情况,对其载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4,系书证,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5-6,河南豫冀锅炉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客观真实地载明了双方对涉案锅炉的维修事宜进行过协商,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7-8,加盖有合同双方的印章,可相互印证其为维修涉案锅炉支出的相关费用,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河南豫冀锅炉公司提交的反证1、照片3张;2、录音光盘1份;3、电话号码查询。证明录音人员身份系鹤壁京立医院锅炉班班长。鹤壁京立医院对河南豫冀锅炉公司提交的证据1提出异议认为,该照片在拍摄时没有参照物,不能证明是涉案锅炉的照片。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关联性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系鹤壁京立医院人员操作不当的问题,贺某仅仅是其医院锅炉班班长,其提出自己的分析性意见,可能是有泥沙,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足以推翻检验报告所作出的鉴定意见。退一步讲,即便是因水质造成的损害,也只能证明河南豫冀锅炉公司生产产品时存在设计缺陷,仍是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对河南豫冀锅炉公司提交的证据1,虽照片上载明有“豫冀”字样,但其提出的红色警示牌上载明的内容不清,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问题,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对其提交的证据2-3,鹤壁京立医院对录音内容无异议,亦认可贺某身份为其锅炉班班长,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4日,甲方(买方)鹤壁京立医院与乙方(卖方)河南豫冀锅炉公司签订《锅炉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采购WNS7.0-1.0/115/70-Q锅炉一台,标准、数量、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价格清单如下:锅炉金额252500元;拆锅炉房后墙新炉进去砌墙(含工、料)金额13500元;锅炉运输费(含锅炉就位)6000元;吊装费3000元;锅炉安装(含材料、人工、办手续)金额50000元,共计325000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运输、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乙方设备安装完,经安装地的主管部门审批、验收、注册后视为该产品合格。第三条约定:质保期及售后服务:主机包修三年,辅机保修六个月,均自安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经甲方签字确认时起算;在保修期内设备出现故障,乙方须在48小时内派人到甲方工厂进行维修,因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甲方维修,则甲方可找第三人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付定金30%,提货前再付50%,安装调试好后再付15%,余款5%至调试好后一年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鹤壁京立医院于2017年6月26日向河南豫冀锅炉公司转账97500元、2017年8月10日转账162500元、2017年12月4日转账48750元,以上共计308750元。剩余尾款为总货款的5%即16250元未付。河南豫冀锅炉公司并于2017年8月为鹤壁京立医院出具《锅炉安装施工方案》,对工程概况及说明、施工准备、人员组织、施工技术要求、压力试验、煮炉及带负荷连续24小时试运行、工程验收等情况进行了说明。
2018年12月27日,经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鹤壁分院检测,并对主要受压元部件抽查,出具HAFAYH1FGD4RN20190001号《热水锅炉内部检验报告》,涉案锅炉主要受压元部件及非受压元部件抽查结果合格;检验发现的缺陷位置、性质、程度及处理意见:未提供测温装置校验报告,应提供;水质基本符合要求。
涉案锅炉在使用过程中,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3月23日多次出现漏水现象,河南豫冀锅炉公司共进行免费维修六次,对锅炉高温区回程烟管漏点进行了焊补,共焊堵了回程全温背高温区烟管62根(回程烟管共217根),但漏水问题未彻底解决。双方曾对涉案锅炉的维修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双方争执成讼。
诉讼过程中,鹤壁京立医院曾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医院购买的型号为WNS7.0-1.0/115-70-Q的涉案锅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即依鹤壁京立医院的申请,并经双方当事人选择后,同意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锅炉进行产品质量鉴定。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发出受理缴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之前将费用缴清,逾期不缴费视同放弃鉴定,作退案处理。鹤壁京立医院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在通知期限内未能交纳鉴定费用,视为其放弃鉴定申请。
庭审中,经双方一致认可,造成锅炉漏水的原因为:该锅炉水系统和供暖系统直接相连接,且水泵入口处过滤器目数与水质要求不匹配,不能有效对管道内循环水进行过滤,造成锅炉内部颗粒物(泥沙等)沉积,最终在高温区(锅炉内前管板)形成隔热层,锅炉管板不能得到有效冷却降温,使锅炉内前管板干烧,因而造成了焊缝开裂,锅炉漏水。
因双方对锅炉维修事宜协商未果,2019年9月9日,鹤壁京立医院与新乡市瑞欣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锅炉维修合同》,约定由新乡市瑞欣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鹤壁京立医院所有的涉案锅炉另行进行维修,合同总金额100000元,2019年9月10日,鹤壁京立医院支付维修费用80000元,按双方合同约定,剩余款项由鹤壁京立医院于第一个采暖期结束日2020年3月15日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15000元,于第二个采暖期结束即2021年3月15日,质保期结束后,支付质保金5000元。涉案锅炉现已维修完毕并正常使用。
本院认为:鹤壁京立医院与河南豫冀锅炉公司签订的《锅炉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本案中,在河南豫冀锅炉公司将产品交付鹤壁京立医院后,经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鹤壁分院检测,涉案锅炉主要受压元部件及非受压元部件抽查结果合格,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而双方亦认可锅炉出现故障的原因系“该锅炉水系统和供暖系统直接相连接,且水泵入口处过滤器目数与水质要求不匹配,不能有效对管道内循环水进行过滤,造成锅炉内部颗粒物(泥沙等)沉积,最终在高温区(锅炉内前管板)形成隔热层,锅炉管板不能得到有效冷却降温,使锅炉内前管板干烧,因而造成了焊缝开裂,锅炉漏水”,而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水泵是否为鹤壁京立医院向河南豫冀锅炉公司购买。河南豫冀锅炉公司认为涉案水泵为鹤壁京立医院老系统中的设备,为鹤壁京立医院自行配备,非其公司提供,而鹤壁京立医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河南豫冀锅炉公司提供的施工方案包括有辅机的安装,故水泵为辅机,亦包含在合同所约定的锅炉范围之内。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载明的内容系锅炉本体,合同第一条列明的标准、数量、安装、验收价格清单中并未列明有水泵。而鹤壁京立医院又未能提供其购买水泵的相关证据,故不能证明其所使用的水泵为其向河南豫冀锅炉公司购买。焦点二:鹤壁京立医院所产生的维修损失应由谁承担。本案中双方均认可锅炉漏水的原因系“水泵入口处过滤器目数与水质要求不匹配,不能有效对管道内循环水进行过滤,造成锅炉内部颗粒物(泥沙等)沉积”所致,鹤壁京立医院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采暖所使用的水泵为河南豫冀锅炉公司提供,其所称的合同中载明的辅机并未列明是水泵,且水泵也未在配置清单中列明,而其所称的“施工方案”,经本院核实,该施工方案为锅炉行业统一施工方案,不能仅凭辅机安装中包含有水泵安装项目,就认定为其所使用的水泵为河南豫冀锅炉公司提供。且其所谓的“锅炉保修期”,前提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其曾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由于其未交纳鉴定费用,视为其放弃鉴定申请,因而不能以此推定为涉案锅炉存在质量问题,不适用双方约定的“包修”规定,故其应对其维修损失承担一定责任。而河南豫冀锅炉公司作为专业锅炉制造、安装、维修企业,其应当熟知锅炉的使用及操作方法,其在为鹤壁京立医院安装涉案锅炉时,对鹤壁京立医院所使用的水泵入口处过滤器目数应当非常了解,与其制造安装的锅炉是否匹配应当事前草测,对鹤壁京立医院使用的水质的管理、水处理是否到位、安全系数及水泵入口处过滤器目数与水质要求是否匹配等问题应当明确告知,无论鹤壁京立医院是否是使用其公司的水泵,其公司在安装时对上述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均应作以明确说明,其称涉案锅炉系鹤壁京立医院使用操作不当所致,在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合同价格包括有培训事项,其亦应当按合同约定对鹤壁京立医院司炉人员进行培训,故其公司对鹤壁京立医院所有的涉案锅炉的漏水问题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双方过错程度的大小,对鹤壁京立医院因涉案锅炉漏水找第三方进行维修产生的费用100000元(其中20000元待支付),本院以鹤壁京立医院承担60%,河南豫冀锅炉公司承担40%为宜。但因鹤壁京立医院原欠河南豫冀锅炉公司涉案锅炉货款16250元,应从河南豫冀锅炉公司承担的40000元损失中予以扣除,故对鹤壁京立医院请求河南豫冀锅炉公司赔偿其医院找第三方维修涉案锅炉产生的费用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其合法部分23750元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因找第三方维修型号WNS7.0-1.0/115-70-Q的锅炉产生的维修费损失23750元;
二、驳回鹤壁京立医院股份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54元,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霍璐婷
人民陪审员  程梅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