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30民初4042号
原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79418370X,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小冀镇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许艳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辉,职务: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050903443P,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辰欣路以南、宁民路以西、曙光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5元,由原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