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1民初1272号
原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县小冀镇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许艳美,董事长。
被告:河南金科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郏县王集乡雨霖头路口。
法定代表人:杨巧敏,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科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8月3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俊道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