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华泰实验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1民初907号
原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小冀镇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许艳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增芳,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明辉,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金华泰实验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环观南路72-1创客大厦2楼226-227。
法定代表人:朱福儿,董事长。
原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华泰实验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14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