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大同庆平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1民初2017号
原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许艳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来乾,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同庆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经济技术开发区泉乡五法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尹夕庚。
原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庆平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书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