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9)吉0106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6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88929.00元、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14276.06元,案件受理费10898.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并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9)吉0106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执行费7541.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0106执151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