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3033号
原告:重庆磐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洗墨路68号桥南新苑C栋4-2。
法定代表人:王德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森,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迎宾东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蔡群文。
原告重庆磐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磐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磐石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磐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40元,减半收取4820元,由原告重庆磐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跃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亮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