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执28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申请执行人:霍道卿,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迎宾东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084164N。
法定代表人:蔡群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道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721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逾期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8625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俭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