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26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瑞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第八大街裕华路交口西南角西边第二单元。
法定代表人窦学发。
被执行人廊坊建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李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佳。
本院在执行廊坊市瑞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廊坊建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026执78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海秋
审判员 李 健
审判员 杨建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