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廊坊市瑞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1876号
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市瑞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八大街77-2。
法定代表人:窦学发,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92656920K。
委托代理人:张晓春,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惠文街玉井路**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跃全,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62063403B。
委托代理人:靳曲,河北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市瑞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将本诉与反诉一并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庭下和解协议,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市瑞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庭下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廊坊市瑞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廊坊市瑞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11365元,减半收取5682.5元由原告廊坊市瑞池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反诉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景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