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226号之二
申请人:赤水市创力万家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办建设村沟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DNYXB8W。
法定代表人:陈治安,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东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庆隆街道(庆隆人民政府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UBJD8A。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东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丹域御景9幢2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HKR2Q1A。
负责人:周鸿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赤水市创力万家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东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东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黔0381民初22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东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东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15633元予以冻结、扣押,如其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现申请人赤水市创力万家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赤水市创力万家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解除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东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东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15633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