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东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晖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财保238号
 
申请人:重庆东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庆隆镇人民政府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UBJD8A。
法定代表人:李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晖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龙门二支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ABNGQN89。
法定代表人:高雪梅,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重庆东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晖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东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晖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及利息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晖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铜梁××××××××号土地一宗(保全金额200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东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东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晖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晖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铜梁××××××××号土地一宗准予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何 明 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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