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鑫霸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04民初4320号
申请人江苏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鑫霸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鑫霸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限额720万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
审 判 长  朱艳红 人民陪审员  赵年娣 人民陪审员  裘 敏
书 记 员  刘 云